蚌埠工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李俊杰发布时间:2024-10-21浏览次数: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管理,优化办事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印章、各类业务印章、校领导签名章等各类印章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以及校领导签名章的制作、管理与使用;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审批、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学校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中共蚌埠工商学院委员会”印章、“蚌埠工商学院”公章和钢印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二)校领导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后方可刻制。

(三)学校业务专用章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刻制;涉及财务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业务专用章应当报请校长同意后刻制。

(四)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印章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刻制。

(五)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刻制。

第五条 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六条 所有印章须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须上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封存。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部门:

(一)“中共蚌埠工商学院委员会”印章、“蚌埠工商学院”公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保管。

(二)校领导签名章可由校领导根据需要,授权党政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门保管。

(三)学校业务专用章由相应业务部门保管。

(四)学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印章由所在单位保管。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手续,依规办事,单位负责人须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印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批,谁审批、谁负责。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中共蚌埠工商学院委员会”印章

以学校党委名义签发的公文、证书、证明、介绍信、党员发展材料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告、申请等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党总支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工商学院用印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或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用印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上会的,应主动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或按相关规定上会研究后方可用印。

(二)“蚌埠工商学院”公章

1.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同、合作文件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告、统计报表等材料,由业务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工商学院用印申请表(附件1),经业务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用印。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上会的,应主动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或按相关规定上会研究后方可用印。

2.为简化办事流程,师生所需开具的在校表现证明、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例行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可用印。

3.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材料,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4.如涉及的用印事项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因急需使用公章无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或需外带印章用印等事项,当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复核。

(三)学校钢印用于压印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退休证、聘书等,不得单独使用。学校钢印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校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证书、聘书等;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等材料,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学校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在业务范围内的材料上使用。

(六)学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印章仅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除经学校授权外,学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印章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等审批手续和文件材料,做好用章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本校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五)其他经审核不符合用印要求的事项。

第十三条 印章一般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当在落款机构名称之后标明“代章”二字。

第十四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做到专人保管。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填写蚌埠工商学院外借印章审批表,业务负责单位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借。

第十五条 印章如有遗失、被盗、被抢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流程,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办理程序。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违规刻印、用印,或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形严重程度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或学生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骗取盖章、盗用公章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电子印章等其他印章的制发、管理与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工商学院用印审批单(单位用).docx

蚌埠工商学院用印审批单(学生用).docx

蚌埠工商学院用印审批单(职工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