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工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黄艺婧发布时间:2021-06-08浏览次数: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印章、各类业务印章、校领导签名章等各类印章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以及校领导签名章的制作、管理与使用;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审批、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学校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中共蚌埠工商学院委员会”印章、“蚌埠工商学院”公章和钢印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二)校领导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后方可刻制。

(三)学校业务专用章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刻制;涉及合同、财务、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业务专用章应当报请校长同意后刻制。

(四)职能部门印章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刻制;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印章由所在单位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刻制。

(五)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刻制。

第五条  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六条  所有印章须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并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须上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部门:

(一)“中共蚌埠工商学院委员会”印章、“蚌埠工商学院”公章和钢印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保管。

(二)校领导签名章可由校领导根据需要,授权党政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门保管。

(三)学校业务专用章由相应业务部门保管。

(四)学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组织印章由所在单位保管。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手续,依规办事,单位负责人须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公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批,谁审批、谁负责。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中共蚌埠工商学院委员会”印章

以学校党委名义签发的公文、证书、证明、介绍信、党员发展材料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告、申请等重要文本和材料,由所在部门或党总支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工商学院用印申请表(附件1),部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并视情况备份留存。其中涉及党员发展、党组织关系证明、政审等材料须报学校组织部(统战部)审批后提交党政办公室用印;以学校党委名义签发的公文、上报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需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蚌埠工商学院”公章

1.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证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作文件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告、申请、统计报表等重要文本和材料,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工商学院用印申请表(附件1),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并视情况备份留存。其中上报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需经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对外签署合同书、协议书等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报经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2.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材料,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3.如涉及的用印事项比较重要或复杂,应提交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直至校领导复核。

(三)学校钢印用于压印教师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退休证、聘书等,不得单独使用。学校钢印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校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证书、聘书等;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等材料,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学校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在业务范围内的材料上使用。

(六)学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组织印章仅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除经学校授权外,学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组织印章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认真核对公章使用申请等审批手续和文件材料,做好用章登记。对不符合用印规章制度的用印申请,应当拒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本校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五)其他经审核不符合用印要求的事项。

第十三条  印章一般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当在落款机构名称之后标明“代章”二字。

第十四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做到专人保管。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如有遗失、被盗、被抢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流程,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办理程序,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违规刻印、用印,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或学生违反用章规定,骗取盖章、盗用公章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电子印章等其他印章的制发、管理与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蚌埠工商学院用章审批表(单位用).docx

          蚌埠工商学院用印申请表(学生用).docx

          蚌埠工商学院用印申请表(职工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