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黄艺婧发布时间:2023-04-03浏览次数: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由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和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保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各单位、部门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保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各自的保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第七条 保密范围

(一)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和合作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二)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对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定为“内部事项”进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八条 密级等级

学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

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九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各类涉密文件、电报和其他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有关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招生考试、国家教育各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对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工作事项有:

(一)校党委会、校务会会议记录、纪要等;

(二)学校各类党政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财务安排、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文件及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六)特殊类招生考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

(二)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

(三)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部门)的涉密场所、部位。

(六)依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保护保密设施设备、国家秘密载体。

 第五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管理

(一)接收涉密文件及内部刊物资料,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及时进行登记,规范传阅、借阅手续。对涉密文件定期清理,确保涉密文件安全。

(二)涉密文件原则上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到机要室现场阅办。特殊情况,可以登记借阅,借阅期间对文件保密工作负全责,并及时清退文件。

(三)涉密文件和电报不得翻印、复印、摘录和横传,不得将涉密文件带至家中或公共场所,个人不得长期保存涉密文件,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出境。

(四)在上级机关开会直接领取的涉密文件,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及时交机要部门登记办理。

(五)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通过机要渠道或者指派专人进行。

(六)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不得自行处置。对确需销毁的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登记清理。

第十四条 涉密科研管理

(一)科研课题的密级由学校科研部门按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并按照不同的密级进行管理。

(二)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其他人员利用或借阅时,须经科研部门批准。

(三)凡涉及学校有密级的科研课题、学术论文对外发表或交流前,必须经科研部门审查。

(四)对实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考试保密管理

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级考试的保密管理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做好试卷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宣传和涉外保密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对外宣传提供资料和信息发布,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进行保密审查,并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未经同意,不得将学校公文和转发文件擅自上网公开。

(二)网上转载文件须经与原文件核对密级,无涉密等级方可发布;发布传达学习内部文件精神等信息,不得援引内部文件文号和标题,涉密文件内容不得出现在新闻报道中。

(三)在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按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

(四)接待境外人员到校进行参观、访问、交流、合作的,禁止其进入涉密区域或涉及秘密事项。特殊情况需进入涉密区域或涉及秘密事项的,应事先制定保密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人员因公出国(境),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国际交流中心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涉密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二)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三)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四)严格管控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十八条 涉密活动和会议保密管理

(一)举办涉密活动、会议的组织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举办涉密活动、会议的场所,使用设备和发放的材料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二)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会议,在研究人事问题(包括调动、任免、职称、奖惩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未经组织正式公布之前,参加、列席会议的同志和会议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会议的具体内容;不得泄露干部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校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较多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应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应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条件,所在办公场所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它安全保密设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和经常接触、产生、处理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或其他劳务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章 失泄密事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发现严重失泄密隐患的,应及时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小失泄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消除失泄密隐患。

第二十八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后,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失泄密事件查实后,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重大失泄密隐患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蚌埠工商学院委员会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